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 高级合伙人 咨询专线:13651770639 | 邮箱:rencai.luo@hanshenglaw.cn
INSIGHTS

专业文章

用真实案例与实务经验,讲透企业反舞弊那些事

人员访谈技巧:从方案设计到识谎判断,企业谈话的“全流程手册”

访谈,是企业内部调查里“含金量”最高的环节——前面查到的所有证据,最后都要通过谈话来验证、来突破、来坐实。

员工把客户名单带走了,你该怎么办?——企业商业秘密侵权风险与调查防范实务

先讲一个真实场景。

采购吃回扣、销售飞单、财务做假账——企业职务犯罪怎么查、怎么防?

一家年利润几个亿的制造业公司,财务总监在两年间通过虚设供应商、伪造采购合同,套走了公司800多万。被发现时,钱已经挥霍了一半。老板问我们第一句话是:“这么大的窟

从“被人拉下水”到“主动伸黑手”:企业职务犯罪趋势变了,你的防线跟上了吗?

过去企业老板普遍有种错觉:“我的员工都老实,不会干那种事。”

侵占挪用类案件怎么查、怎么追?——守住企业“钱袋子”的实战手册

仓库的物料对不上账、客户打来的货款“不翼而飞”、报销单里混着假发票……遇到这些情况,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

关联交易怎么查?——识别“自己人”的生意,堵住利润流失的黑洞

采购总监把包装材料外包给情人的公司,价格比市场贵30%;人事总监把劳务外包给配偶的公司;经销商管理部门的员工用经销商的名义和折扣二次倒卖公司产品……

刑事合规不是“法务的事”:企业职务犯罪防范的底层逻辑

有家企业的老板跟我们抱怨:“我们法务总监很能干,合规制度写了一摞,但采购部照样出事。”

反舞弊,到底“反”的是什么?——一篇文章看懂反舞弊业务的底层逻辑

先问你三个问题:

反舞弊体系的“三座大山”:识别难、调查难、立案难,怎么翻?

我们团队接手过一家企业的案子,举报信写了三大页,指名道姓说采购总监收回扣。结果呢?查了三个月,发现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全是道听途说,连一张像样的转账记录都没有。

商业贿赂怎么查、怎么追?——把吃回扣的“内鬼”揪出来的完整打法

供应商请客送礼、采购员收“好处费”、销售拿“返点”、财务吃“回扣”……商业贿赂,是企业舞弊中最难查、也最普遍的一类。

国企职务犯罪怎么查、怎么定?——身份认定、四大罪名与监督预防全解析

同样是“把单位的钱拿走”,有人定贪污罪、最高能判死刑;有人定职务侵占罪、最高无期;还有人定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而分水岭,往往就是一个人

大数据分析与电子取证:让数据“开口说话”的调查新打法

问你一个问题:一个手机号,能挖出多少信息?

常规合法调查手段:企业反舞弊的“六件基本功”

很多企业一发现舞弊,就想着上“高科技”——跟踪、监听、黑客手段。但现实是:多数舞弊案,用常规合法手段就够查出来了。 高手过招,比的不是花哨,而是基本功扎不扎实。

谈话突破 vs 证据突破:反舞弊案件的“双轮驱动”打法

查舞弊案件,最怕什么?怕嫌疑人死不开口,怕证据七零八落。

欺诈交易舞弊怎么查?——拆穿“高端骗局”的实战指南

如果说侵占挪用是“明抢”,那欺诈交易就是“智取”——它更隐蔽、更复杂、更难查。

电子取证实战指南:让“删掉的数据”开口说话

舞弊者最常干的一件事是什么?——删。

远程电子取证系统:数分钟内启动调查,让舞弊证据无处可逃

想象一个场景:

线索发现与证据挖掘固定:让舞弊案从“怀疑”走到“铁证”的完整路径

很多企业调查失败的真正原因,不是“查不到线索”,而是“线索断了”——发现了一个异常,不知道怎么往下挖;挖到了一点证据,不知道怎么固定;证据没固定住,最后一切都白

一封匿名举报信,怎么变成铁案?——线索发现与谈话突破的实战打法

很多舞弊案的起点,就是那么一封匿名举报信:三行字,没署名,没证据,只有一个名字和一句“他肯定有问题”。

企业调查的“边界感”:哪些能查、哪些不能碰、非常规手段怎么用才合法?

有家企业老板找到我们,一脸委屈:“我请人跟踪了那个吃回扣的采购员三天,拍到他跟供应商吃饭收钱的照片,公安居然说证据不合法,不能立案!”

企业调查的“安全驾驶手册”:手段、风险与禁区一次讲透

见过太多“调查翻车”的案子:公司查员工,查着查着自己成了被告;证据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拿到,法庭上一句“取证不合法”全部作废。

调查禁区与风险防范:企业调查的“雷区地图”,踩错一步满盘皆输

一家制造企业的内审主管,为了查清采购经理吃回扣的线索,找了家“调查公司”去跟踪、拍照片,还托人查了对方的银行流水。结果呢?回扣没查实,公司先被这位采购经理告了—

谈话识谎全攻略:从坐姿到眼神,如何看穿嫌疑人的谎言?

有个有趣的统计:面谈中,55%-65%的信息来自非言语表现,30%-40%来自言语表现,而讲话的内容本身,只占不到10%。

谎言判断与应对:测谎原理 + 细节问话,让谎言当场现形

有企业问我们:“嫌疑人一口咬定自己没拿回扣,谈了两小时滴水不漏,怎么办?”

非常规合法调查手段:常规手段用尽后的“进阶武器”

常规手段查不动了怎么办?

孙宇晨追讨3000万彩礼:虚构长文、舆论施压、资金定性——反舞弊律师的四个冷思考

从反舞弊与刑事辩护视角解读热点事件:彩礼性质认定、'纯属虚构'长文的边界、高净值人群婚恋资金风险。

回扣3万就立案!职务侵占、非公受贿标准大降,民企反腐进入'公私同罚'时代

法释〔2026〕6号《贪污贿赂解释(二)》5月1日施行:3万立案、20万数额巨大、300万特别巨大,企业反腐标准全面对标。

副总裁收1.6亿判12年:最高检最新典型案例,'受贿行贿一起查'下民企老板也要小心

最高检2026年5月发布企业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受贿行贿一起查成办案常态,民企老板的刑事风险清单。

高管另起炉灶抢客户、把生意塞给亲戚?刑修十二落地后,这三个操作都是犯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罪扩至民企,上海首例判决落地。

中国老板在东南亚,最容易被坑的5种舞弊

采购吃回扣、经销商截留货款、仓库监守自盗……中国出海企业最常见的5种舞弊手法与红旗信号。

海外员工贪污100万,国内老板怎么查?

跨境调查的取证难点、管辖问题与实操路径,从线索发现到刑事立案的完整流程。

员工侵占3万元就能立案?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已调整

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立案追诉标准最新变化与量刑档次,企业老板必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辩护?收了两万“辛苦费”就一定构罪吗

主体、职务便利、谋利要件、钱的性质、数额计算——五大辩点逐一拆解。

职务侵占罪辩护:员工拿了公司的钱,哪些情形不构成犯罪?

主体身份、资金归属、主观故意、3万元门槛、审计报告——五大战线讲透。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民企版):新罪名来了,怎么辩护?

刑法修正案(十二)后新罪名落地,构成要件与辩护空间全解析。

中国老板在东南亚,最容易被坑的5种舞弊

作者:罗仁才 | 反舞弊律师,常驻东南亚

王总在泰国开了三年工厂,账面上年年盈利,但他总觉得哪里不对——直到一次心血来潮的突击盘点,发现仓库少了两个集装箱的货。

一查才知道,仓库主管伙同两名司机,把货拉出去卖了整整三年。钱进了谁的腰包?不知道。人早就辞职回国了,电话关机,泰国警方说"证据不足",中国警方说"管辖权不清"。

王总最后跟我说了一句话:"我在这边赚的钱,可能还没被偷的多。"

这不是段子。这是我在东南亚看到的最常见的剧本。

中国企业出海东南亚,是这十年最大的风口之一。但很多老板只带了钱和勇气过来,没带"内控"。海外子公司天高皇帝远,语言不通、文化不同、法律陌生——这三样东西凑在一起,就是舞弊的温床。

今天不讲大道理,只讲在东南亚开公司,你最容易被自己人坑的5种方式,以及怎么提前发现。

一、采购吃回扣:最隐蔽,也最普遍

场景:你的采购经理跟本地供应商谈价格,报价单上写的是100万泰铢,实际成交价是85万。中间15万的差价,供应商返给了采购经理。

为什么难查:东南亚的供应商报价普遍不透明,本地人谈本地价,中国人谈"中国价"——你根本不知道市场真实价格是多少。

红旗信号

  • 采购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找2-3家陌生供应商询价对比即可发现)
  • 供应商长期不换,且跟采购经理关系"特别好"
  • 采购经理拒绝休假、拒绝轮岗——不是敬业,是怕别人接手

二、经销商截留货款:钱出去了,回不来

场景:你在泰国/越南的经销商卖了货,货款却迟迟不打回公司账上。问就是"客户还没付款",实际上钱早就进了经销商老板的私人账户。

更狠的版本:经销商跟你的业务员串通,把货以"促销""试销"的名义发出去,卖了钱对半分,账面记成"坏账"。

红旗信号

  • 应收账款账龄越来越长,但经销商还在持续拿货
  • "坏账"集中在某几个客户身上
  • 业务员对经销商的账目"特别清楚",别人问就含糊

三、仓库监守自盗:货是老板的,库管说了算

场景:前面王总的案例。东南亚仓库管理普遍粗放,没有实时库存系统,月底盘点靠人工,报损报溢全凭一张嘴。

常见手法

  • 虚报损耗("这批复检不合格,销毁了")
  • 账实不符(账面有,实物没有,等下次进货再"平账")
  • 联合物流司机,出厂时多装少记

红旗信号:损耗率异常波动(突然升高,又突然"恢复正常");盘点永远"刚好对得上"——对得太完美,本身就是问题。

四、工资表造假:人死了还在领工资

场景:泰国工厂普遍用现金或本地银行代发工资,人事和财务合谋,往工资表里塞"幽灵员工"——离职不删、请假照发、甚至编造身份证号。

我曾处理过一起案子:一个工厂的工资表里躺着17个"幽灵员工",每个月白领40多万泰铢,领了两年多。

红旗信号

  • 离职率很低但工资总额持续上涨
  • 员工花名册和社保/税务申报人数对不上
  • 工资表长期由同一个人经手,从不轮换

五、虚设供应商:左手倒右手,钱洗一圈

场景:高管(往往是本地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注册一家皮包公司,把自己公司的高价订单"分包"给皮包公司,皮包公司再转包给真正的供应商,差价进了自己口袋。

这种手法最难查——因为流程上"每一环都是真的",合同、发票、验收单齐全,钱也真出去了。

红旗信号

  • 新供应商注册时间很近,注册地址与员工/亲属有关联
  • 单一供应商承接大额订单,但查不到行业口碑
  • 付款周期异常短,或者绕过正常审批流程"特批"

三条保命原则

以上五种,哪一种单独拿出来,都足以让一个海外工厂几年白干。最后给你三条保命原则:

  • 钱账分离、人岗分离——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货,这是最便宜的内控。
  • 定期突击检查——不要提前通知的盘点、轮岗、询价,比任何制度都管用。
  • 出事尽早找专业的人——舞弊调查讲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拖一天,证据就少一分。

作者:罗仁才,反舞弊律师,常驻东南亚。企业反舞弊调查、内部调查培训、出海企业风险防控,欢迎交流。

海外员工贪污100万,国内老板怎么查?

作者:罗仁才 | 反舞弊律师,常驻东南亚

张老板在越南的工厂出了大事:财务经理(张老板从国内带去的亲信)伙同当地会计,三年间通过虚设供应商、伪造报销单,转走了差不多100万人民币。

人在越南,钱在境外,会计是越南人,财务经理已经辞职回了国。张老板的第一反应是报警——但电话打到一半就卡住了:去哪报?报给谁?中国警察管得了越南的事吗?

这是我被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今天把跨境调查的完整路径拆开讲清楚。

一、先搞清楚:这事归谁管?

管辖问题,是跨境案件第一道坎。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作案的是中国公民(外派员工)。根据《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原则,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只要按中国刑法最低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职务侵占属于可以追诉的范畴,中国警方对本国公民的境外职务侵占行为有管辖权。财务经理回国后,国内报案完全可行。

情况二:作案的是当地员工。当地员工不在中国刑法管辖范围内,只能走当地刑事报案(越南报警、泰国报警),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还有一个关键抓手:钱去哪了。如果赃款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公司转回了国内,或者用赃款在国内买了房、买了车,那么犯罪结果发生在境内,中国司法机关就有了明确的管辖依据——追资金,就是追管辖权

二、第一件事不是报警,是固定证据

跨境案件的证据比国内更容易灭失:员工可能出境跑路、本地服务器数据可能被删、聊天记录可能被清理。所以先取证,后摊牌,顺序不能反。

内部调查阶段要做的四件事:

  • 电子数据固定:邮件、ERP 操作日志、OA 审批记录、聊天工具备份——让 IT 在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做镜像备份,注意保存时间戳和完整性校验
  • 财务穿透审计:对虚设供应商做工商信息穿透(注册时间、股东、地址与员工或亲属是否重合),对异常报销逐笔核对原始单据
  • 访谈取证:先谈外围知情人,最后谈嫌疑人;访谈要双人进行、全程记录,注意当地劳动法对访谈程序的要求
  • 资产线索摸排:嫌疑人在当地和国内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投资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内部调查不是刑事侦查,不能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扣留证件、不能强行搜查个人物品。证据合法性决定后续能不能用——这一步最好有专业律师指导。

三、跨境取证怎么落地

跨境取证的常规路径有三条:

  • 司法协助:中国与越南、泰国等国签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可通过最高检/公安部提出协助请求,由当地司法机关调取证据。正式、规范,但周期较长(通常数月)。
  • 属地律师/调查机构:委托当地持牌律师和调查机构,按当地法律程序取证(公证、翻译、认证),证据再通过领事认证/海牙认证后在国内使用。速度快,是实务主流。
  • 当事人自愿提供:对在职员工,可通过公司制度要求其配合提供设备与账户信息(需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中事先约定)。

证据拿回来后,翻译和公证认证是关键环节:当地语言材料必须由有资质机构翻译,经公证和认证后才能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这一步做不好,再扎实的证据也可能被排除。

四、追赃挽损的三条路

第一条路:刑事报案。中国公民嫌疑人→国内报案;当地员工→当地报案。两条可以并行,证据共享。

第二条路:民事诉讼。无论人在哪,只要有财产线索,就可以在当地或国内提起民事诉讼(不当得利、侵权赔偿),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民事保全往往比刑事程序更快冻住钱

第三条路:协商退赔。在证据足够扎实、对方清楚后果的情况下,以刑事报案为筹码谈退赔,很多时候是最快拿回钱的方式。但要把握好度:不能变成敲诈勒索,退赔协议要由律师起草,明确金额、方式、放弃追责的范围与前提。

实务中我的建议是:刑事+民事+谈判三线并行,根据资金流向动态选择主攻方向。

给出海老板的五条 checklist

  • 事发后先保密、先取证,不要第一时间找员工对质(打草惊蛇)
  • 盘点资金流向,确认是否有赃款回流国内(决定国内是否有管辖权)
  • 劳动合同、员工手册里提前约定数据配合义务与合规承诺
  • 重要岗位(财务、采购)实现钱账分离、定期轮岗
  • 一旦决定追责,第一时间委托当地+国内双律师团队,同步启动

作者:罗仁才,反舞弊律师,常驻东南亚。企业反舞弊调查、跨境追赃挽损、出海企业风险防控,欢迎交流。

员工侵占3万元就能立案?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已调整

作者:罗仁才 | 反舞弊律师 | 依据现行追诉标准与最新司法解释

有位做外贸的老板问过我一个问题:"我怀疑仓库主管这几年拿了公司不少钱,但每笔都不大,加起来也就几万块,报警有用吗?"

我的回答是:有用,而且可能比你想象的值钱得多。因为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经降到3万元了。

很多企业老板对"员工贪多少钱才能刑事立案"的印象,还停留在十几年前。今天把这组数字讲清楚——这是每个做企业的人,尤其是做贸易、做制造、管采购管仓库的老板,都应该知道的数字。

一、职务侵占罪:3万元以上即可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立案追诉标准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也就是说,员工侵占公司财物累计达到3万元,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这里的"累计"很关键——多次侵占、每笔几千块,加到一起超过3万,同样构成犯罪

二、量刑档次:3万、100万、300万三条线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法释〔2026〕6号),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贪污罪执行,分为三档:

  •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比过去,量刑门槛明显收紧——同样的侵占金额,现在面临的刑期更重。这对企业是重大利好:威慑力强了,追责的底气也足了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同样是3万元

与职务侵占并称"民企两大高发罪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立案追诉标准同样是3万元: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采购吃回扣、招标收好处费、供应商返点——这些最常见的商业贿赂行为,累计到3万元就是刑事犯罪,而不再只是"行业潜规则"。

此外,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立案标准为:挪用资金5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或5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活动,或3万元以上用于非法活动。

四、这组数字,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第一,内控的"容忍度"要重新设定。过去觉得"贪个万把块,报警也没用"——现在3万就是红线,企业内部制度、举报机制、审计频次,都应该按这个标准来设计。

第二,证据意识要提前。刑事立案需要证据支撑。日常的审批记录、出入库单据、银行流水、报销凭证,都是未来报案的弹药。建议企业定期做内部审计并留痕,特别是采购、销售、仓储三个高发环节。

第三,报案材料要专业。很多企业第一次报案被"劝退",不是因为金额不够,而是材料不齐、事实不清。规范的报案材料应包括:主体信息、嫌疑人的职务与权限说明、侵占事实的时间线、证据清单及原始凭证、损失金额计算表。专业律师可以帮企业把内部调查成果转化为公安机关认可的报案材料。

第四,内部调查≠刑事侦查。企业自行调查时要注意取证方式合法(不限制人身自由、不强迫自证其罪、不非法扣押),否则证据可能被排除,甚至引发反向风险。

五、给老板的提醒

立案标准是"底线",不是"目标"。企业的目标不是把员工送进监狱,而是让制度没有漏洞、让人不敢伸手

但一旦发现舞弊线索,务必重视"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控制范围、专业介入。反舞弊案件,时间就是证据,证据就是主动权。

如果您的企业正在面临类似困扰,欢迎联系沟通——我们可以先帮您做一次免费的线索评估。

作者:罗仁才,反舞弊律师。企业反舞弊调查、内部调查培训、刑事辩护。本文依据现行《立案追诉标准(二)》(2022修订)及法释〔2026〕6号司法解释撰写,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辩护?收了两万“辛苦费”就一定构罪吗

作者:罗仁才 | 职务犯罪刑事辩护 | 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现行追诉标准

家属来咨询,第一句话通常是:“他就是收了个红包,怎么就成了犯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这几年在民企里越抓越多,尤其采购、销售、工程口。3万元就能立案,量刑参照受贿罪,最高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但收了钱,不等于一定构罪。做这类案子十几年,我把辩护要点梳理如下:

一、先看主体:他算不算“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这个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核心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没有正式劳动关系、只是临时劳务、外包人员,可能不构成
  • 有职务但没有相应权限——比如行政文员收钱,但压根没有决定采购的权力,拿什么“利用职务便利”?这中间有大量辩点

二、再看行为: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

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 利用职务便利:收钱的人必须能利用自己的职权影响交易。纯属朋友间介绍生意、自己没权限,构罪存疑
  • 为他人谋取利益:收了钱,还得“办了事”。注意——承诺谋利、默许谋利也算,但完全没有谋利环节、纯粹亲友馈赠,性质就完全不同

三、最关键的辩点:钱的“性质”

这是此类案件最大的争议战场:

  • 人情往来 vs 贿赂: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的礼金,与职权无关、金额不大、对等往来——这是民事赠与,不是犯罪
  • 回扣归公 vs 归个人: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上交公司了,或者用于业务招待、团队福利了,没有“归个人所有”,不构成此罪(实践中有争议,但这是经典辩点)
  • 借贷关系:有借条、有还款事实、有真实借款原因——是借款,不是受贿
  • 投资/分红:有真实出资、有经营风险——是投资回报,不是好处费

钱的定性,直接决定罪与非罪。这也是为什么我反复跟当事人说:别急着认,先把钱的来龙去脉讲清楚。

四、数额辩护:够不够3万?算不算累计?

  • 立案门槛是3万元,金额卡在临界点的案件,每一笔都要抠
  • 部分款项是否属于“受贿”,存在争议的(比如人情往来那部分)要先剔除
  • 金额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3万(较大)是三年以下;到了100万(巨大)就是三到十年300万(特别巨大)十年以上。差一档,就是几年的自由

五、程序与态度:认罪认罚、退赃退赔

如果事实清楚、证据扎实,硬扛不是好策略。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实践中普遍能从轻:数额较大的,很多能争取缓刑;数额巨大的,退赃到位的也有降档空间。好的辩护不是非黑即白,而是在事实和证据基础上,把量刑打到最低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不是“收了钱就完蛋”。主体、职务便利、谋利要件、钱的性质、数额计算——每一环都有专业空间。但前提是:第一时间找律师,别自己乱说乱退乱转账,把局面搞到不可收拾。

作者:罗仁才,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本文依据现行《立案追诉标准(二)》(2022修订)及法释〔2026〕6号司法解释撰写,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职务侵占罪辩护:员工拿了公司的钱,哪些情形不构成犯罪?

作者:罗仁才 | 职务犯罪刑事辩护 |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及现行追诉标准

“他在公司干了八年,就是临时周转了一下货款,怎么就成了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现在是民营企业内部第一大刑事风险。3万元就能立案,数额巨大的十年起步,最高无期。但实践中我见过太多“被职务侵占”的案子——有些确实是犯罪,有些本质上是经济纠纷、管理混乱、甚至被冤枉。哪些情形不构成犯罪?这是每个辩护律师都要烂熟于心的:

一、主体不对:他算不算“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核心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临时工、外包工、实习生,没有职务权限,拿走东西可能构成的是盗窃或侵占,不是职务侵占(罪名不同,量刑逻辑也不同)
  • 挂名职务、实际无管理权限——有“职”无“权”,利用的是“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这是经典辩点:只有利用职务便利才构成职务侵占,单纯利用工作便利(如车间工人顺手牵羊)定的是盗窃罪,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比职务侵占低得多、量刑更重——所以这个区分对当事人反而可能是“坏消息”,但对指控是否成立至关重要

二、钱的归属:真的是“本单位财物”吗?

职务侵占侵犯的是本单位财物。以下情况争议极大:

  • 承包、挂靠、合伙经营中的资金混同——钱到底是谁的?账算不清,指控就站不住
  • 股东之间的纠纷:股东把公司钱拿走,到底是“侵占公司财产”还是“股东内部经济纠纷”?实务中大量案件被认定为经济纠纷而不立案
  • 货款被挪用于公司其他开支:钱没进个人口袋,只是账目混乱——这是财务违规,不是刑事犯罪

“资金去向”是此罪辩护的第一现场。钱最终进了谁的账户、用于何处,直接决定罪与非罪。

三、主观故意:是想“非法占有”还是“暂时借用”?

职务侵占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有借款手续、有归还行为、有合理理由(如垫付、紧急周转)——是挪用性质,不是占有
  •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区别就在“想不想还”:想还、在还 → 挪用资金罪(法定刑更轻,且公诉前退还的可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不想还、挥霍了 → 职务侵占

很多当事人不懂这个区别,一被问就全认了“我是拿了公司的钱”——这句话可能直接把自己从轻罪认成了重罪。

四、数额不够:3万是硬门槛

  • 职务侵占不满3万元,不能刑事立案(只能民事追偿)
  • 临界点案件,每一笔金额都要审计复核:哪些是侵占、哪些是报销争议、哪些是工资奖金纠纷——先剔除争议款项,再算总账
  • 量刑档次:3万以上三年以下;100万以上三到十年300万以上十年以上。数额差一档,人生差一个量级

五、证据问题:审计报告不是“免检产品”

职务侵占案高度依赖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但实务中不少审计存在硬伤:

  • 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程序违法
  • 认定侵占数额的账目依据不完整、把往来款当侵占款
  • 对“本单位财物”的产权界定错误

鉴定意见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一个案子能不能翻,往往就在鉴定报告的细节里。

职务侵占案有一个残酷的现实:公安机关一旦立案,走到判决的比例很高,因为公司报案时往往已经掌握了比较扎实的证据。所以这类案件,“立案前”和“侦查初期”是最关键的窗口期——这时候介入,争取不立案、撤案、或把罪名/金额降下来,远比判了再申诉容易得多。

作者:罗仁才,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本文依据现行《立案追诉标准(二)》(2022修订)及法释〔2026〕6号司法解释撰写,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民企版):新罪名来了,怎么辩护?

作者:罗仁才 | 企业反舞弊与刑事辩护 | 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及《刑法修正案(十二)》

2024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从那一天起,民营企业的员工,把公司利益输送给自己亲友,也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以前这是国企干部的专属罪名。

新罪名落地,意味着第一批案件已经来了。作为辩护律师,我看到的现实是: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根本不知道这个罪的存在,被立案后一脸懵。今天就把这个新罪名的辩护要点讲透。

一、先搞清楚:什么行为构成此罪?

修正案(十二)给第166条加了一款:“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三种行为:

  •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经营——能赚钱的项目,转给亲戚的公司做
  •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亲友单位采购、接受服务,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单位销售、提供服务——高买低卖,差价输送
  • 从亲友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的商品、服务——质量不行照样付款

注意它的构成链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实施上述行为 + 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个环节缺一不可。

二、辩护空间在哪里?(重点)

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提要件。这是新罪名最容易忽略、也最有文章可做的点。如果行为没有违反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比如《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而只是违反公司内部制度,或者属于正常的商业安排——构罪前提就不成立

② “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数额门槛。损失是构成要件。民企版目前没有专门的数额标准,实务中多参照国有版: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亲友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那么问题来了:损失如何计算?差价怎么认定?如果业务“让利”给亲友,但亲友公司给公司带来了客户、技术、资源,综合收益大于损失,还算不算“重大损失”?这些争议,恰恰是辩护的主战场。

③ “明显高于/低于市场价格”——比较基准。“明显”两个字是关键。市场价怎么定?同类产品区域差价、质量差异、付款条件差异都会影响价格。价格认定没有权威基准,指控就存在合理怀疑。

④ “亲友”关系的认定。“亲友”不是随便说说的。亲属关系要查证;朋友关系更要看是否有真实的交往基础。仅凭业务往来就认定“亲友”,证据上站不住。

⑤ 主体与主观。行为人是否有职权决定相关交易?无职权的经办人,缺乏“利用职务便利”的要件。是否明知对方是自己的亲友?是否明知交易价格异常?主观明知是定罪的必备要素。

三、给两类人的忠告

对涉案人员:新罪落地初期,侦查机关和当事人对罪名的理解都在磨合期——这正是辩护的黄金窗口。别慌着认罪,先让律师把“违反行政法规”“重大损失”“市场价”这几个要件逐一过一遍。

对企业老板:想以这个罪名追究员工责任的,注意——关联交易证据、损失计算依据、价格对比材料,报案前就要准备好,否则公安机关很难立案。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民企版)是新生事物,法条新、标准缺、争议大——这既是挑战,也是机会。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在处理此类问题,欢迎联系沟通。

作者:罗仁才,企业反舞弊与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本文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年3月1日施行)及现行追诉标准撰写,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孙宇晨追讨3000万彩礼刷屏:虚构长文、舆论施压、资金定性——反舞弊律师的四个冷思考

作者:罗仁才 | 反舞弊与刑事辩护律师

8月27日,币圈知名人士、波场TRON创始人孙宇晨与演员景甜一起冲上热搜。

据公开报道:孙宇晨的代理律师张起淮确认,孙宇晨已就财产争议起诉景甜及其父母,涉案标的3000余万元,核心诉求是"返还彩礼",案件已立案并申请财产保全;律师同时透露,双方曾谈婚论嫁,2026年上半年分手。同日,孙宇晨在社交账号发布《我的女友景甜》长文,第一人称详述恋爱、谈婚论嫁乃至海外代孕、巨额资金往来的细节——文末标注"本文纯属虚构"。景甜工作室随即发声明,称这是"以艺人声誉为要挟的碰瓷行为","一切交给法院处理",并已提出管辖权异议。

这桩"彩礼官司"的瓜,绝大多数法律同行会从婚约财产纠纷的角度分析。但作为一个常年做反舞弊调查和刑事辩护的律师,我更关注的,是这件事里四个容易被吃瓜群众忽略的法律风险点。

先说清楚:以下分析仅基于公开报道,不代表任何一方的诉讼立场,最终以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一、3000万到底是什么钱?——彩礼、赠与还是借贷,差别是"要不要还"

这场官司的胜负手,在于3000余万资金的性质认定

如果认定为彩礼: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支持。2024年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法院应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是否孕育子女、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

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定这3000万是彩礼,且双方确实未登记结婚,那返还义务"基本跑不掉"——但具体返还多少,要看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等,不是一刀切全额退。

如果认定为普通赠与: 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日常赠与(转账"520""1314"、送礼物、共同消费),一经交付即完成,分手后一般不返还。但大额、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实践中常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条件(结婚)不成就,可以请求返还。

如果认定为借贷: 那就要看有没有借条、聊天记录里有没有"借""还"的意思表示。光有转账记录,主张借贷的一方还要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

所以这个案子第一个看点:孙宇晨要证明"这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景甜要反驳"这是恋爱期间的赠与或共同消费"。 转账备注、聊天记录、双方家长的沟通,都会成为关键证据。反舞弊的思维在这里同样适用——资金的每一笔往来,性质都由证据链说了算,而不是由事后主张说了算。


二、"纯属虚构"的长文,法律上真的能免责吗?

这是我最想提醒公众的一个误区。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人家都标注"纯属虚构"了,还能怎么样?

不能当然免责。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乃至诽谤,看的是实质而不是标签

  • 文章虽然没有指名道姓地主张"这是真事",但结合上下文、发布时间、事件背景,足以让读者认定指向特定人的,属于"影射性诽谤",同样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情节严重的,可能触及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反过来说,如果长文内容属实,那"虚构"的标注反而可能成为证据问题——比如自认了某些事实,或者给对方的回应提供了素材。

所以,"虚构声明"不是护身符,有时还是双刃剑。发长文之前,律师的尽职调查就该做在前面:内容是否属实、是否有证据支撑、是否可能被认定为指向特定人。 这是反舞弊调查的基本功,也是舆情应对的基本功。


三、反舞弊视角:高净值人群的婚恋,是最容易失守的"资金敞口"

我办过太多企业家的案子,见过太多类似的剧本:以婚恋为名的大额资金往来,最后变成说不清道不明的烂账。

从反舞弊的角度,高净值人士的婚恋资金风险,和公司内部的资金风险本质上是一回事:

第一,"以婚恋为名的诈骗"真实存在。 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实践中大量案件就是"婚恋交友"场景:虚构身份、编造事由(家人生病、投资周转、解冻境外资产),骗取大额财物。杀猪盘、情感导师、境外"高富帅"人设——手法不断翻新。判断标准从来不是"我们谈过恋爱",而是"你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方是不是基于错误认识给钱"。

第二,大额资金往来,必须有"尽职调查"思维。 谈恋爱当然不该像做生意,但涉及千万级资金时,起码要能做到三件事:

  • 转账留痕:备注清楚用途("彩礼""购房款""借款"),不要用现金、不要用第三方账户过桥;
  • 身份核实:对方的婚姻状况、负债情况、真实背景,不是查户口,是防止"被小三""被担保""被负债";
  • 协议意识:婚前财产协议、大额赠与协议,虽然伤感情,但比事后对簿公堂体面得多。

第三,钱给了谁、从哪来,同样重要。 孙宇晨是币圈人物,这个案子里还牵出"5000万美元争议""海外代孕"等说法。如果巨额资金涉及虚拟货币、跨境流动,那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外汇管理合规、税务申报,都可能成为后续调查的延伸点。反舞弊调查的逻辑是"穿透"——钱从哪来、到哪去、为什么给,三条线必须能对上。 对任何高净值人士来说,答不上这三问的资金,都是悬在头上的风险。


四、刑辩视角:舆论战+诉讼的组合拳,边界在哪里?

这个案子的另一个看点,是公开长文与民事诉讼几乎同步登场

景甜方称之为"以艺人声誉为要挟的碰瓷"。从刑事辩护的角度,这里有一个值得所有人了解的边界问题:

以披露隐私、毁损名誉相要挟,向他人索取财物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司法实践中,确实出现过"先在网上曝光,再谈条件"的案例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要注意区分:

  • 合法维权:有真实的债权债务或财产请求权基础,通过诉讼、协商主张权利,即使同时公开表达诉求,一般属于行使权利,不构成敲诈勒索;
  • 非法要挟:以曝光隐私、毁损名誉为筹码,索取没有合法依据的财物,或者手段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才可能触碰刑责。

这个案子里,孙宇晨走的是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正规路径,主张的是"返还彩礼"这一有法律依据的请求——这是他的程序权利。但公开长文的时间点、内容尺度,会不会被认为是在给诉讼"加码施压",甚至反过来给对方留下主张名誉侵权或精神损害赔偿的把柄,是双方律师都要掂量的。

反过来,如果景甜方主张"碰瓷",那举证责任同样不轻:要证明对方存在虚构事实、恶意诉讼,或者以曝光相要挟。"恶意诉讼"本身也是法律问题——民事诉讼中滥用诉权、虚假诉讼(刑法第307条之一),不是一句"碰瓷"就能定性的,需要证据支撑。

给普通人的提醒:分手后想"讨个说法",尽量走法律程序,少走舆论程序。 公开挂人、曝光隐私,赢了舆论场,输了证据链,还可能把自己送进刑事风险里——这是我在刑辩工作中见过最多的人间悲剧。


五、这个案子,真正值得记住的三句话

第一,大额婚恋资金,性质靠证据链说话。 转账备注、聊天记录、共同生活痕迹,平时多留一分,事后少争十分。

第二,"虚构"标注不是免责金牌。 影射、指桑骂槐,法律照样看得懂。公开发言之前,先做事实核查。

第三,舆论和诉讼是两条线。 法院看证据,舆论看热闹。想让法律站在你这边,就把功夫下在证据上,而不是热搜上。

案子还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实体审理尚未开始。3000万是彩礼还是赠与,孙宇晨的"虚构长文"会不会反噬,景甜方的"碰瓷"指控有没有下文——这些问题的答案,不在热搜里,在证据和判决里。 我们会持续关注。


我是罗仁才,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前公安经侦侦查员、世界500强法务高管,专注企业反舞弊调查与职务犯罪刑事辩护。 无论是企业家婚恋中的大额资金风险、内部舞弊调查,还是遭遇刑事指控需要辩护,都可以私信我——先把证据链理清楚,再谈下一步。

(本文为普法分享,基于公开报道的客观分析,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不代表任何一方立场。个案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作者:罗仁才,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企业反舞弊调查与职务犯罪刑事辩护。企业反舞弊调查、刑事辩护、商事纠纷,欢迎交流。

回扣3万就立案!职务侵占、非公受贿标准大降,民企反腐进入"公私同罚"时代

作者:罗仁才 | 反舞弊与刑事辩护律师

2026年5月1日起,一部被称为"十年来惩治贪腐量刑最重要调整"的司法解释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

普通民企老板可能觉得这是"体制内的事",跟自己没关系。恰恰相反,这部解释影响最大的,就是民营企业。

一句话概括核心变化:员工侵占公司财物、吃回扣,立案门槛从6万降到3万,量刑全面对标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公私有别"的时代,结束了。


一、变化到底有多大?一张表看懂

《解释(二)》第8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执行。

罪名旧标准(2016年解释×2/×5)新标准(2026年解释二)最高刑期
职务侵占罪6万立案 / 100万"数额巨大"3万立案 / 20万数额巨大 / 300万数额特别巨大无期徒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6万立案 / 100万"数额巨大"3万立案 / 20万数额巨大 / 300万数额特别巨大无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6万(营利)5万(营利/超3月未还)/ 3万(非法活动)参照挪用公款

看不懂没关系,记住三个数字:3万、20万、300万。

  • 侵占或受贿 3万 以上 → 刑事立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达到 20万 → "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达到 300万 → "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

以前那种"小事赔钱开除、大事才报警"的默契,没有了。拿3万回扣就是犯罪,这在2026年之前是不可想象的。


二、为什么会这样改?"公私同罚"的逻辑

以前职务侵占、非公受贿的立案标准是贪污受贿的两倍(6万 vs 3万),数额巨大是五倍(100万 vs 20万)。理由是:国家工作人员侵害的是公共利益,性质更恶劣,所以标准更严。

但《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后,保护民营企业产权被提升到法律高度。民企的钱也是钱,员工的背叛同样破坏市场秩序。 两高这次直接拉平标准,释放的信号很明确:企业内部的"蛀虫",要按和国家工作人员一样的力度打。

对老板来说这是利好:反腐的牙齿更锋利了。对员工来说这是警钟:3万,可能就是一个月的"茶水费"。


三、新标准下,判决长什么样?

《解释(二)》发布时同步公布的案例,是最直观的参照:

案例1:社区书记收37.87万,判一年三个月。黄某系某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2015-2025年间利用管理社区广告业务、项目承揽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假入股""分红"形式收受好处费37.87万元,案发后辩称是"合作投资所得"。法院按新标准认定:37.87万已属"数额巨大"(20万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四万元。

注意:按旧标准,37.87万只是"数额较大"(6-100万区间),刑期上限三年;按新标准直接进了"数额巨大"档。同样一笔钱,新法下罪更重了。

案例2:仓库管理员侵占13万,判八个月。孙某系某公司仓库管理员,将仓库内价值13.035万元的空调分歧管非法占为己有并销赃。13万达到立案标准但未达数额巨大,因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三万元,责令退赔13万余元。

看明白了吗?以前6万以下"内部处理"的空间,现在没了。13万的仓库管理员,一样坐牢。


四、老板们,抓住这个窗口期

新标准落地,是民企老板清理内部腐败的最佳时机

第一,以前够不着刑事的,现在够了。 侵占5万、拿回扣4万这种"鸡肋"金额,现在都能立案。检察院、公安办案的积极性也更高——标准统一后,这类案件不再有"民企案件优先级低"的模糊地带。

第二,报案要趁早、证据要先固定。 我反复跟客户强调:发现舞弊,第一步不是开除,是不动声色地固定证据——采购审批记录、银行流水、聊天记录、供应商合同,先调齐再说。人一开除,聊天记录一删,证据链就断了。新标准给了你刑事手段,但证据还是得自己先抓在手里。

第三,合规制度该升级了。 立案标准降一半,意味着企业内审、内控的"红线"也要跟着降。以前定"侵占5万以下内部处理"的规章制度,现在要重新审视——不是所有事都要报警,但标准线不该高于刑事立案线,否则制度本身就在纵容犯罪。


五、给已经被调查的人一句话

如果你或你的亲友正在被调查,记住三个辩护要点:

  1. 3-20万区间仍属"数额较大",三年以下可争取。 积极退赃、认罪认罚,配合好的话,缓刑并非不可能。
  2. 近亲属代为退赃,视为本人退赃。 《解释(二)》第22条明确:近亲属应你要求或经你同意代为退缴的,认定为积极退赃——这是新解释给的重要出路,很多家属第一时间问我"钱能不能代退",答案是可以,而且有用。
  3. "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认定可以打。 特别是股票、股权类受贿,按《解释(二)》第11条,以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如果股价跌了,数额可能大幅缩水。字画、珠宝等必须做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挑战鉴定结论也是常见辩护空间。

我是罗仁才,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前公安经侦侦查员、世界500强法务高管,专注企业反舞弊调查与职务犯罪刑事辩护。 老板想查内部蛀虫,或者当事人/家属遇到职务犯罪调查,都可以私信聊聊——先固定证据,再谈策略,顺序不能反。

(本文为普法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作者:罗仁才,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企业反舞弊调查与职务犯罪刑事辩护。企业反舞弊调查、刑事辩护、商事纠纷,欢迎交流。

副总裁收1.6亿判12年:最高检最新典型案例,"受贿行贿一起查"下民企老板也要小心

作者:罗仁才 | 反舞弊与刑事辩护律师

2026年5月,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6件案例全部来自企业生产经营一线。

其中第一件,就是某民营房地产公司内部腐败系列案:首席副总裁刘某某收受贿赂1.6亿余元,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副总裁邹某某受贿1.177亿元,判六年九个月。 案件背后,还有15名行贿人、11家行贿企业被另案起诉。

这起案件释放的信号,比判决本身更值得所有民企老板和职业经理人重视:"受贿行贿一起查",已经从口号变成了办案常态。


一、1.6亿是怎么查出来的?——从2000万到1.6亿

这个案子的起点,只是一封举报信。

某房地产公司内部接到举报,称副总裁邹某某涉嫌商业贿赂,公司向上海浦东警方报案。初步侦查后,证据指向了邹某某的上级——分管项目拓展中心的首席副总裁刘某某。

刘某某2012年至2022年分管项目拓展业务,利用项目洽谈、内部审核报批、合同签约的职务便利,个人或伙同下属,收受多家房地产项目合作方的贿赂。案发时最初认定的受贿金额是2000余万元,检察机关介入后两次补充起诉,最终认定1.6亿余元——翻了八倍,领域也从最初的商业广场项目拓展,挖到了住宅销售、供配电工程。

有几个细节值得老板们细品:

细节一:"职务便利"的认定。 刘某某辩称供配电工程不属于自己分管职权,不存在职务便利。检察机关通过调取集团部门职能划分、业务流程、考核方案,查明项目拓展中心统筹所有类型项目的拓展立项,而项目立项数直接决定地方公司考核——分管领导对地方项目公司负责人有"职权上的制约力",照样构成职务便利。

细节二:"幽灵辩解"被戳穿。 刘某某辩称部分钱款是"介绍咨询业务给朋友公司"的合法咨询费。检察机关一查:这家咨询公司除了行贿方打来的钱,没有任何经营收入——空壳公司;再查资金流向,钱从咨询公司账户转进了刘某某助理账户。"咨询费""服务费""顾问费",包装得再好看,资金链一拉就现原形。

细节三:追赃追到孳息。 检察机关对受贿所得的孳息补充审计,剔除与合法财产混同的部分,追缴违法所得及孳息近亿元。


二、最该警惕的信号:行贿的15个人、11家企业,一个都没跑

这起案件最特别的地方,不在受贿人,在行贿人

刘某某、邹某某案涉及19个商业广场项目、1个地产项目、179个供配电工程项目。检察机关在起诉两名主犯的同时,另行起诉关联行贿人员8人、行贿人员15人、行贿企业11家,把整条"权钱交易链"连根拔起。

这就是"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威力。以前行贿人常常被当"污点证人"放一马,现在行贿和受贿同查同办,行贿人照样追究刑事责任。

给民企老板的提醒很直接:

  1. 给员工回扣、给客户"好处费",不再是"市场潜规则"。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个人3万以上就立案,单位20万以上就立案。新《解释(二)》施行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参照行贿罪标准执行——给出去的每一笔回扣,都是自己的刑事风险。
  2. "单位行贿"不等于"公司担责、个人没事"。 很多老板以为用公司名义打点就安全。实际上,如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高度混同、不正当利益实际归个人,司法实践会认定为个人行贿——刑期比单位行贿重得多。
  3. 行贿记录会被"穿透"。 挂靠公司资质行贿、借壳公司转账,查出来一样按个人行贿处理。

三、老板怎么用这个案子给自己"排雷"?

最高检这个典型案例,本质上是给民企内部反腐画了一条清晰的操作路径:

第一步:内部举报要当真。 本案就是从内部举报起步的。企业要建立有效的举报渠道,让员工敢报、能报,而不是把举报信压下来"内部消化"——消化不掉,就是企业的雷。

第二步:报案前先自查证据。 检察机关介入后,靠的是银行流水、电子数据、部门职能文件这些客观证据。老板发现舞弊后,第一时间要做的是固定这些证据,而不是先开人、先谈判。人一离职,权限一关,数据一清,案子就难办了。

第三步:查受贿,也要查行贿。 很多老板只关心"谁拿了我的钱",不关心"谁在向外送钱"。本案的示范意义在于:内部受贿查出来的每一笔钱,背后都有一串行贿人——你的采购、销售体系里,可能正有人拿你的钱买你的订单。 反舞弊要双向查,才能把利益链彻底斩断。

第四步:事后治理比事后追责更重要。 本案中检察机关向企业发出检察建议,企业据此重塑了项目拓展中心组织架构、完善信息化审批、细化反商业贿赂条款。一个案子办完,企业反而更强了——这才是老板真正想要的。


四、给涉案人员和家属的话

如果你是那个"被查的人",或者家属正在经历这些,记住:

  • "不是我主管的范围"这类辩解,基本没用。 检察机关会从组织架构、实际制约力来认定职务便利,权限边界模糊不是挡箭牌。
  • "合法咨询费""合作投资"的包装,经不起资金穿透。 空壳公司、资金回流,一查一个准。与其等证据砸到脸上,不如尽早坦白、退赃、争取自首和认罪认罚。
  • 退赃要趁早、要退到位。 近亲属代为退赃视为本人退赃(《解释(二)》第22条),积极退赃是实打实的从宽情节——尤其是数额巨大的案子,退不退、什么时候退,可能差出好几年刑期。

我是罗仁才,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前公安经侦侦查员、世界500强法务高管,专注企业反舞弊调查与职务犯罪刑事辩护。 企业要做内部反腐体检、接到举报不知道怎么查、或者当事人被调查需要专业介入——私信我,先聊清楚再决定怎么走。

(本文为普法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作者:罗仁才,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企业反舞弊调查与职务犯罪刑事辩护。企业反舞弊调查、刑事辩护、商事纠纷,欢迎交流。

高管另起炉灶抢客户、把生意塞给亲戚?刑修十二落地后,这三个操作都是犯罪

作者:罗仁才 | 反舞弊与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某照明公司总经理郑某某,研究生毕业,一路干到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生产销售。2023年8月,他私下注册了一家浙江公司,经营范围一模一样——也是照明灯具制造销售。

从2024年2月开始,郑某某把原公司的客户订单"悄无声息"地转移给自己控股的浙江公司,甚至让原公司为浙江公司代加工配件。8个月,截留订单销售额3700多万,原公司损失经营利润200多万。

2024年11月被抓获。2025年5月,上海嘉定法院判决:郑某某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三十万元。

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后,上海首例民企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很多老板和高管还不知道:从2024年3月1日起,有三个以前只治"国企干部"的罪名,现在民营企业的高管一样适用。今天一次讲透。


一、刑修十二改了哪三个罪?

①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以前: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能构成。现在: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公司同类的营业,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同样构成犯罪。

郑某某案就是典型: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把订单导流到自己控股的同业公司,原公司损失200多万 → 构成犯罪。

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以前: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能构成。现在: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

  • 把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经营
  • 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亲友单位采购、接受服务,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单位销售、提供服务;
  • 从亲友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的商品、服务。

一句话:肥水流进自家人田里,损了公司的,就是犯罪。

③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以前:只有国有企业的主管人员能构成。现在: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把公司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


二、老板视角:这三把刀,专治"胳膊肘往外拐"

以前民企老板遇到高管"另起炉灶"怎么办?难。

  • 高管跳槽带走客户、成立同业公司抢订单 → 民事上可以告竞业限制违约,但赔偿有限,威慑不够;刑事上无罪名可用
  • 采购经理把订单都给自己亲戚的贸易公司,价格高、质量差 → 老板气得牙痒,但那是"亲戚生意",够不上职务侵占(钱没进高管自己口袋),也够不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亲戚没给他钱)——法律拿他没办法
  • 高管把公司资产低价卖给关联方 → 同理,民事纠纷居多。

刑修十二之后,这三个"法律真空"全被填上了。只要"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是刑事犯罪,公安可以立案、可以抓人、可以查封。

对老板来说,这是治理高管层最锋利的工具之一。但注意几个实操要点:

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是前提。 构成犯罪必须违反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比如《公司法》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关联交易的规定)。如果只是违反公司内部制度,或者属于正常的商业安排,构罪前提可能不成立——所以报案前,先让律师评估行为性质。

第二,"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门槛。 民企版目前没有专门的数额标准,实务中多参照国有版: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亲友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损失没到这个量级,刑事立不了案,走民事+劳动仲裁。

第三,证据意识要跟上。 这类案件最难的往往是证明"损失":客户订单本来属于公司、被导流走了,怎么证明?靠合同、客户往来记录、生产记录、财务数据的对比。日常业务留痕,就是给未来留证据。


三、高管视角:这些"常规操作"现在是犯罪

如果你是企业高管,下面这些行为,2024年3月1日之后要格外小心:

  • 在职期间注册自己的公司,做和公司一样的业务 → 哪怕"没抢客户",只要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并致公司重大损失,就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把公司的盈利业务介绍给配偶、子女、亲属的公司做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从亲友公司采购,或者低价卖给亲友公司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把公司资产低价转让给关联方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资产罪。

辩护上,如果已经被立案,重点看三处:

  1. 前提要件:是否违反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内部制度不算数——这一点经常有文章可做;
  2. 损失认定: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评估报告是否经得起质证?10万/20万的门槛,差一分钱性质完全不同;
  3. 主观与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徇私"、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管,普通部门经理未必算)。

四、三个真实信号:执法已经在动真格

  • 2025年5月,上海嘉定法院判决郑某某案——上海首例,落槌;
  • 202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其中包括惩治民企内部腐败案件,明确释放"依法严惩"信号;
  • 2026年5月,最高检发布企业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公安部同步公布多起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典型案例。

刑修十二落地已一年半,第一批案件陆续进入判决期,裁判规则正在快速成型。老板和高管,都应该把这三条新罪名放进自己的合规清单。 老板用来管住高管;高管用来管住自己。


我是罗仁才,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前公安经侦侦查员、世界500强法务高管,专注企业反舞弊调查与职务犯罪刑事辩护。 公司遇到高管另起炉灶、利益输送,不知道怎么固定证据、要不要报案;或者当事人被以新罪名立案,需要辩护策略——欢迎私信,我帮你把账算清楚再动手。

(本文为普法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作者:罗仁才,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企业反舞弊调查与职务犯罪刑事辩护。企业反舞弊调查、刑事辩护、商事纠纷,欢迎交流。